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理事會制度
(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通過)
第一條 為規范本商會理事會管理,依據《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》和《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商會設理事會,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理事可連選連任。
第三條 理事會為會員(代表)大會的常設機構,在會員(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,依照會員(代表)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。
第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籌備和召集會員(代表)大會;
(二)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的決議,并向會員(代表)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工作報告;
(三)決定本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;
(四)制定本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、變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;
(五)制定本商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;
(六)決定本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,并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七)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,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;根據秘書長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,決定其報酬事項;
(八)制定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;
(九)本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。
第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(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)。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,并向全體理事公告。
第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;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,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。
第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,由理事會解釋。
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
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