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印章保管制度
(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三屆三次理事會通過)
第一條 為加強本商會印章的管理工作,依據《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》和《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商會公章、財務專用章、秘書處專用章、組委會專用章及分支機構專用章的管理。
第三條 印章刻制、更換與注銷
(一) 本商會公章、分支機構專用章、秘書處專用章由秘書處依據省民政廳的批準函,在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后,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刻制。公章啟用前須在民政廳備案。
(二) 公章丟失或變更由秘書處提出申請,經會長同意后,由秘書處按公章刻制的相關規定程序辦理。
(三) 分支機構撤銷時,應當將該分支機構專用章交回秘書處,由秘書處根據有關規定辦理注銷手續。
第四條 印章保管及職責
(一) 本商會公章由會長辦公會議指定的專人保管。
(三) 財務專用章由本商會會計負責保管。
(四) 各分支機構專用章由各分支機構負責人或其指定專人保管。
第五條 印章使用
(一) 本商會公章用于本商會文件及業務開展。
(二) 財務專用章用于與開戶銀行的收付往來和結算,按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使用印章。
(三) 秘書處專用章用于以秘書處名義開展的業務,對外不具法人效力。
(四) 組委會專用章用于廣州(國際)演藝設備、智能聲光產品技術展覽會開展活動、聯系業務。
(五) 分支機構專用章用于其開展活動、聯系業務。
(六) 在規定范圍內使用印章(除財務專用章外)需要填寫申請單,由會長指定的審批人審批后,方可在兩人在場時使用。用印申請要求打印或書寫清楚,并留復印件存檔;廢件及時收回,統一處理。因公須將商會印章帶出商會辦公范圍,須填寫申請,經秘書長、會長批準后方可帶出。
第六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,由理事會解釋。
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
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七日